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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則說:庭審中律師發言少就是不專業嗎? (淺談大陸法系
前言
       不少朋友在欣賞香港或美國律政影視作品的時候會發現,律師在法庭上能言善辯,妙語連珠,用自己的三寸不爛之舌贏得官司的勝利。但在我們實際經歷中卻覺得律師在法庭上發言很模式化,不像影視作品中那么出彩。那庭審時律師發言少就不專業嗎?實則不然,造成這種錯覺的原因是對我國法律制度的不了解,我國法律制度借鑒沿用的是源于羅馬法的大陸法系,這和源于英國的英美法律有很大區別。當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的兩大法系。
      下文中筆者將對兩種法系的區別做一個淺析,以供讀者理解。
項    目 類    別
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
法律淵源: 判例為主 法條為主
論證方法: 歸  納 演  繹
審 判 權: 法官與陪審員分工 審判人員統一行使
證據來源: 人證為主 書證為主
審判模式: 律師主導 法官主導
 
一、法律淵源
       法律淵源是行話,通俗來說,就是“什么才算是法律”。業內眾所周知,英美法講究判例,大陸法系講究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院判決書中,會大量引用判例來解釋法律條文,上級法院判決書里的論證過程,對于下級法院來說具有拘束力,下級法院的論證不能與之相違背;即便沒有上下級關系的法院,其判決書內容對彼此也具有一般的說服力,也就是不一定要遵守,但可以用來支持自己的論證。在效力層級方面,英美法的判例和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而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而言判例是沒有拘束力的,其效力弱于成文法
       什么叫做用判例來解釋法律條文呢?以一個英美法系國家的案件為例:成文法有規定,警察搜查私人車輛必須得到車主同意,或者需要法院簽發的搜查令,否則搜查所得證據違法,必須排除。問題來了,如果有人涉嫌用租來的車販毒,如果警察要搜查,需要征得誰的同意呢?理論上來說,租車來開的司機不是車主,真正的車主是租車行,但根據第六巡回法院的一個判決,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后,可以認定車輛的實際駕駛者在此類問題中有類似車主的法律地位,這就是對“車主”一詞做了擴大解釋,這樣的判例,對于第六巡回法院的下級法院來說,就相當于法律條文,必須遵循。英美法系國家法官不但能夠解釋法律,而且能夠創造法律。在我國,類似的解釋是靠司法解釋來實現的,而不是法院判例。

二、論證方法
       英美法系的判決書,往往采用“歸納法”:大量列舉事實和法律依據相類似的判例,得出其中的共同點,總結出一般的法律規則,作為裁判依據。

       大陸法系則更多地采取演繹法,也就是大前提(法律依據)-小前提(事實)-結論的三段論。例如,以“故意殺人是犯罪”作為大前提,結合“某甲以殺人的故意拿到捅某乙,致其失血過多死亡”,的小前提,就能得出“某甲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結論。如果換做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寫判決的時候,大概思路可能就變成了“在之前某丙殺人案中,丙也是故意用刀捅死了別人,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本案中罪名成立”。

三、審判權

       美國為例,在制度設計上法官和陪審團是有分工的,陪審團被稱為“事實認定者”。甲乙兩人斗毆,兩人都說是對方動了手,法官說了不算,陪審團有最終的發言權,這就是在認定事實。法官在此基礎上可以根據陪審團已經認定了的事實,向陪審團說明相關法律,幫助陪審團作出決定,或者在陪審團的決定明顯違法時推翻陪審團的決定(但刑事案件中,陪審團認為無罪的,法官不能改判)。盡管法官能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理由推翻陪審團的決定,但不能推翻陪審團所認定的事實,這就是雙方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的分工。
       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有的國家也有陪審員,但陪審員和法官并沒有像這樣在職權上作出分工。以我國為例,判決書上獨任庭/合議庭會說“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這里并沒有區分由誰來認定事實,陪審員和法官是共同參與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工作的

四、證據來源

       還是以美國為例--美國法庭對于認證有一種執著的偏愛,這在英美法系國家也稱得上獨樹一幟。例如,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被采納,這里的“傳聞證據”不能簡單等同于我國的“傳來證據”,而是值得一切在法庭之外發表的言論。背后的道理是;必須要讓證人親自來到法庭,當面做出陳述,才能讓陪審團和法官對證言的可信性做出判斷。
這樣一來,證人的神態和語氣,都被放到了聚光燈下接受最為挑剔的檢驗,雙方律師都會花時間幫助己方證人做準備,也會在交叉質詢中設法刁難對方證人,讓其在壓力下做出前后不一致的陳述,削弱證言的可信性。像這樣圍繞證人進行的白刃戰,經常能產生戲劇化的結果。

       相比之下,大陸法系對于證人的作用持較為保守的態度,普遍允許用書面的證言來替代當庭作證,而且法官除非萬不得已,很少會采取強制手段令證人到庭。在我國,口頭證詞的效力要弱于物證、書證

五、審判模式

       有一種觀點,認為英美法系的審判是“對抗制”,雙方律師捉對廝殺,法官暗中觀察;而大陸法系的審判是“糾問制”,由法官控制辯論雙方的爭議焦點,推動訴訟進程。誠然,兩個法系中律師的自主權大小還是有區別的,英美法系的律師更加能夠主導調查取證的過程。這也是被我們誤認律師“話少”不專業的重要原因。
       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有:法國、德國、日本等;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有:英國、美國、加拿大等,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屬于英美法系。

       由于經歷有限,其余部分就拋磚引玉,希望前輩能夠予以補充。當然,以上所說的區別,只是泛泛而談。
       愿通過此文讓大家對法系區別有一個大致的了解,也對我們身邊的律師辦案多一點理解與尊重。(部分摘自知乎 王瑞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