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號:(2017)津0112民初3130號
原告:北京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天津某分公司
原告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4683.57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請,原告訴請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的拖欠物業費問題,早已超過訴訟時效。物業公司沒有正確履行應該承擔的義務,存在不作為,致使業主和本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在消防方面該公司沒有履行應有義務,自業主入住開始消防設施等沒有正常使用,一直是故障狀態;物業隨意侵占消防通道,沒有與業主協商私自在小區出入口設置障礙物,在消防通道上私設車位對外出租,私占地鎖,在小區發生的火災事故都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
原、被告之間簽有《某某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均應受該合同約束。被告作為小區的業主,接受了原告的物業服務,應當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公司作為保障小區安全、清潔和維護小區秩序的服務公司,也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提供優質服務。原告起訴時間為2017年3月28日,且在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說明在2015年3月27日前有過向被告主張權利或是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因此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已超過訴訟時效,對于原告該期間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一、被告韓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天津某分公司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駁回原告北京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天津某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韓某承擔。
明則點評
關于本案涉及訴訟時效問題,可以參看往期明則說。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僅對小區公共區域的基礎設施和安全秩序負責,如果因為業主個人原因導致失火的,物業無需承擔責任,但在發生火災時,物業應當協助做好工作。業主常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與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屬于不同法律關系。同樣,因火災導致的財產損失也非業主欠繳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正當理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中,在小區發生火災時,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不完備,或無消防設施;物業公司疏于對公共區域的安全維護;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未及時發現險情或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物業公司均需要擔責。
消防管理是物業公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多種因素共同構成社區潛在的火災危險,小區物業應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日常管理: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做好統計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將維修、保養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單位分級管理的規定報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無阻。
(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及內設各部門、各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培訓,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預防措施: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開展日常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員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4月2日,杭州中院通報,林生斌已經與綠城物業服務集團達成調解協議,綠城物業服務集團已經全面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杭州中院經過審查準許林生斌撤訴。自此,杭州保姆縱火案,以林先生的和解暫時告一段落。兩年過去,如今隔著江岸仍然能夠看到林先生被燒毀的房屋,仍然警醒著世人。消防無小事,物業公司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扮演的角色至關重要。
案號:(2017)津0112民初3130號
原告:北京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天津某分公司
原告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4683.57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請,原告訴請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的拖欠物業費問題,早已超過訴訟時效。物業公司沒有正確履行應該承擔的義務,存在不作為,致使業主和本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在消防方面該公司沒有履行應有義務,自業主入住開始消防設施等沒有正常使用,一直是故障狀態;物業隨意侵占消防通道,沒有與業主協商私自在小區出入口設置障礙物,在消防通道上私設車位對外出租,私占地鎖,在小區發生的火災事故都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
原、被告之間簽有《某某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均應受該合同約束。被告作為小區的業主,接受了原告的物業服務,應當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公司作為保障小區安全、清潔和維護小區秩序的服務公司,也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提供優質服務。原告起訴時間為2017年3月28日,且在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說明在2015年3月27日前有過向被告主張權利或是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因此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已超過訴訟時效,對于原告該期間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一、被告韓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天津某分公司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駁回原告北京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天津某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韓某承擔。
明則點評
關于本案涉及訴訟時效問題,可以參看往期明則說。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僅對小區公共區域的基礎設施和安全秩序負責,如果因為業主個人原因導致失火的,物業無需承擔責任,但在發生火災時,物業應當協助做好工作。業主常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與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屬于不同法律關系。同樣,因火災導致的財產損失也非業主欠繳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正當理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中,在小區發生火災時,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不完備,或無消防設施;物業公司疏于對公共區域的安全維護;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未及時發現險情或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物業公司均需要擔責。
消防管理是物業公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多種因素共同構成社區潛在的火災危險,小區物業應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日常管理: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做好統計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將維修、保養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單位分級管理的規定報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無阻。
(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及內設各部門、各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培訓,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預防措施: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開展日常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員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4月2日,杭州中院通報,林生斌已經與綠城物業服務集團達成調解協議,綠城物業服務集團已經全面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杭州中院經過審查準許林生斌撤訴。自此,杭州保姆縱火案,以林先生的和解暫時告一段落。兩年過去,如今隔著江岸仍然能夠看到林先生被燒毀的房屋,仍然警醒著世人。消防無小事,物業公司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扮演的角色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