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致人、物損害,責任誰來擔?
在能夠確定侵權人的前提下,責任劃分較為明晰;
在能夠確定侵權人的前提下,責任劃分較為明晰;
在不能確定侵權人的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就是我們法律上常說的過錯推定。如果不能證明你與此事沒有關系,那法律可能會讓你與此事有關系。故全小區業主作為利益共同體,尤其是同樓棟業主更應當互相監督。
就物業企業而言,在發生高空拋物致人、物損害事件之后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不能一概而論,首先物業企業需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相關約定履行巡邏義務,在巡邏過程中發生有高空墜物危險之時須及時隔離區域,出具相關通知,避免發生人身損害的風險,同時在這個過程當中要保留證據,照片、視頻、人證等等,否則極易承擔一定的補充責任;此外,若人身、物品侵權損害已經發生,項目人員一定要及時協助處理,避免損害的擴大化,否則就擴大損失物業也有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
補充: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責任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業主在小區受人身侵權,物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在安保范圍之內以及安保范圍之外的其能夠發現并控制侵害的合理范圍之內,均對業主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若保安在巡邏時、監控區域內發現不法侵害時,未盡力防止或控制侵害,亦未積極救助,這里也包含他人發現不法侵害及時通知物業,物業不作為的情況,則是違反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物業公司應對遭受人身損害業主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此項補充賠償責任應以物業公司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為限。
就物業企業而言,在發生高空拋物致人、物損害事件之后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不能一概而論,首先物業企業需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相關約定履行巡邏義務,在巡邏過程中發生有高空墜物危險之時須及時隔離區域,出具相關通知,避免發生人身損害的風險,同時在這個過程當中要保留證據,照片、視頻、人證等等,否則極易承擔一定的補充責任;此外,若人身、物品侵權損害已經發生,項目人員一定要及時協助處理,避免損害的擴大化,否則就擴大損失物業也有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
補充: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責任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業主在小區受人身侵權,物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在安保范圍之內以及安保范圍之外的其能夠發現并控制侵害的合理范圍之內,均對業主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若保安在巡邏時、監控區域內發現不法侵害時,未盡力防止或控制侵害,亦未積極救助,這里也包含他人發現不法侵害及時通知物業,物業不作為的情況,則是違反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物業公司應對遭受人身損害業主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此項補充賠償責任應以物業公司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為限。
業主堆放建筑垃圾導致其他業主受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9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對于自家裝修裝飾所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出小區,同時物業公司也應當盡職履行物業管理職責,對建筑垃圾所產生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督促業主及時清運垃圾,以免發生意外事故而承擔責任。換句話說,如果物業公司未履行以上職責,發生損害也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風險。
兒童在小區內玩耍受傷,物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兒童在小區內受傷業主告上法庭追究物業公司責任的真實案例不在少數,但只能個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真實案例分享:
一女童在小區內和朋友打網球,在攀登草坪邊護欄撿網球時不慎倒在護欄尖頭上受傷,住院治療后痊愈,之后,該女童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服務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呢?答案是物業公司應對公共設備設施管理不善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分析:首先,從民事責任上來說,物業公司應當預見設置這種外觀的護欄可能對小區居民人身安全造成損害,但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故推定物業存在過失,屬因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所以對女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女童作為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精神狀態正常的未成年人)其家長作為監護人也有失職,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提示:物業公司在設置相關共用設備設施的時候,應當全面考慮問題,將其放置于合適位置,注意質量,對可能危及小區業主人身安全的設備設施應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避免因一時疏忽致人損害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電梯發生事故,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電梯事故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作為電梯管理人應當對物業共用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測,發現問題及時修理維護,對于怠于物業管理致使共用設施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履行物業管理義務的除外。
一女童在小區內和朋友打網球,在攀登草坪邊護欄撿網球時不慎倒在護欄尖頭上受傷,住院治療后痊愈,之后,該女童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服務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呢?答案是物業公司應對公共設備設施管理不善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分析:首先,從民事責任上來說,物業公司應當預見設置這種外觀的護欄可能對小區居民人身安全造成損害,但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故推定物業存在過失,屬因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所以對女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女童作為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精神狀態正常的未成年人)其家長作為監護人也有失職,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提示:物業公司在設置相關共用設備設施的時候,應當全面考慮問題,將其放置于合適位置,注意質量,對可能危及小區業主人身安全的設備設施應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避免因一時疏忽致人損害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電梯發生事故,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電梯事故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作為電梯管理人應當對物業共用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測,發現問題及時修理維護,對于怠于物業管理致使共用設施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履行物業管理義務的除外。
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意外,可能導致糾紛時,物業公司借鑒以下三點:
(1)協助事主查明事件真實過程。僅證明自己沒有責任是不夠的,也無法打消事主的疑慮,查清真相,幫助事主找到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才能徹底解決事件,避免糾紛。
(2)加強證據意識。通過拍照、現場記錄、無利害關系目擊證人等方式固定證據,既有利于協助事主解決糾紛,又能確定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應承擔多大的責任等問題。
(3)根據目前最高院舉證規則的規定,設備設施造成的損害賠償,設備設施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依法負有舉證責任,因此證據的保全及舉證責任的履行是物業服務活動中的主要環節。